5月前必整理符合規定文件

 

1.          所得來源資料: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、股利憑單、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

收到憑單先核對資料是否有誤,若有請扣繳單位、營利事業單位向國稅局提出更正,若到4月尚未收到憑單,要請扣繳單位補發,或在報稅期間臨櫃查詢或網路查詢所得資料。

但向稅捐機關查詢的所得資料,只限有扣繳憑單的所得,不包含執行業務所得、租金、財產交易等非扣繳所得,如有遺漏,只補稅不罰鍰,但有執行業務所得、財產交易所得,必須自行申報。 

 

申報方式

所得名稱

發生要素

憑單

備註

總額直接申報

營利所得

1.       股利盈餘總額、獨資經營事業盈餘總額

2.       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

3.       多層次傳銷事業

股利憑單、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

1.       要按股利總額申報

2.       進貨累積7萬元以下,免案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;全年累計超過7萬,仍應依全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,核計個人營利所得

薪資所得

1.       凡公教軍警、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

2.      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1條之員工分紅

3.      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費

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、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

1.       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(員工分紅配股專用:給付總額以面額10元計入綜合所得稅一般稅額;基本所得額申報數,已可處分日次日價格減除面額部分,計入最低稅負)

2.       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費,在每月6%以內,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

3.       為雇主目的,執行業務所得而支領的差旅費、日支費、加班費等,不超過規定範圍,依法免稅:國內出差膳雜費(董事長等每日700元;其他職員每日600)、加班費(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)

利息所得

短期票劵利息、金融業或債劵利息(可享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)、其他利息所得、公債、公司債及金融債劵利息、受益證劵或資產基礎證劵分配之利息

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

1.       短期票劵到期兌償金額,超過首次發行價格之金額為利息所得,依所得稅法就源扣繳20%,不計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

2.       個人持有公債、公司債、金融債劵之利息所得,案10%扣繳,不併計綜合所得稅,期扣繳金額亦不得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除

3.       免稅所得:郵政存簿儲金之利息免稅

收入扣除成本後申報

租賃所得

有形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、財產出典典價

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

1.       實際列舉法:逐一舉證各項耗損及費用,列舉扣除。(僅出租土地者,只得減除地價稅)

2.       比例扣除法:無法舉證列舉,依租金收入的43%予以扣除,但只出租土地者,不得扣除此比例。

權利金所得

1.       專利權、商標、著作權、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,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收入

2.       以自己創作及發明,依法取得之專利,提供或出售予境內公司使用之收入

1.       專利權、商標、著作權、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,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收入,減除合理必要之損耗及費用後的所得

2.       以自己創作及發明,依法取得之專利,提供或出售予境內公司使用,其收入50%免計入綜合所得稅(促產地11)

執行業務所得

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,減除必要成本費用後之所得

1.       執行業務者:律師、會計師、建築師、技師、醫師、藥師、助產士、著作人、經紀人、代書人、工匠、表演人、其他技藝自力營生者

2.       每人每年取得稿費、版稅、樂譜、作曲、編劇、漫畫、演講之鐘點費,合計不超過18萬得全部扣除。超過限額者,扣除30%成本費用及實際成本費用,其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

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

自己勞力從事耕作、漁撈、畜牧、造林、採礦等收入

自行誠實申報

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授權訂定,必要費用率100%,故實際上為免稅項目

財產交易所得

凡非經常性買進、賣出之各項財產及權利,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的增益

檢附買賣文件及資金證明

1.       有價證劵:計名股票、記名公司債、公債等詞有一年以上於出售時,得以交易所得半數申報

2.       證劵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

3.       個人出售土地免稅

4.       個人出售房屋,提出交易之成交價及成本費用文件,及計算核定;未能提出證明,依財政部核定標準為之。

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

1.       參加各種競賽獎金,或非政府舉辦的機會中獎獎金(不含統一發票及公益彩劵)

2.       政府舉辦之機會中獎獎金

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

1.       必要成本得扣除

2.       政府舉辦之機會中獎獎金,依規定扣繳20%外,不得記入綜合所得總額

行駛員工認股權證所得

員工於所得年度執行認股權證所得

 

其他所得

不屬於其他各類所得

 

定額免稅被術課稅

退職所得

個人領取之退休金、資遣費、退職金、離職金、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所得

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

1.       一次領取:定額(16.1萬以下)免稅;半數課稅(16.1~32.1);全數課稅(超過32.2)

2.       分期領取:全年領取總額減除69.7

3.       兼領一次及分期者,按比例計算

 

2.          身分證明文件:可申報扶養親屬之身分、條件、證明文件

 

身分

條件

檢附文件

在校就學者

正式學籍,學校為經教育部認可之大專以上院校

l   當年度繳費證明

l  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

l   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

無謀生能力者

l  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

l   身體殘障、精神障礙、智能不足、重大疾病就醫療養,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長期治療者

l   當年度所得總額沒有超過免稅額者

l   身心債手冊或證明影本

l   醫生證明

l   服務機關的在職證明、薪資所得扣繳憑單、投保單位開立之全民健保繳費收據、其他適當文件

直系尊親屬

l   年滿60

l   未滿60歲,但無謀生能力

l   附身分證明

l   無謀生能力者證明文件

其他親屬

l   未滿60歲,或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,可不需與納稅義務人同戶籍,但必須以永久生活目的同居,並確實受稅義務人扶養。

l   受扶養者父母不得為,軍教人員等免稅者

確實受扶養者文件:

l   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

l   非同戶籍,但同居一家,檢附切結書

受扶養者父母非免稅者

l   服務機關在職證明

l   薪資所得扣繳憑單

l   投保單位開立之全民健保繳費收據、其他適當文件

3.          扣除額支出證明文件

l   特別扣除額:薪資所得、財產交易損失、儲蓄投資、殘障、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等等相關證明文件

l   列舉扣除額:捐贈(收據正本)、保險費(收據正本)、災害損失(國稅局等稽徵機關核發證明文件)、自用住購屋借款利息(利息單據、戶口名簿影本、建物登記簿謄本)、房屋租金支出(租賃合約、付款證明、復口名簿、宿舍費收據影本、學費收據影本等)

l   可扣抵稅額: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(納稅證明文件、大陸公證處公證、台灣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)、重購自用住扣抵稅額(出售及重購年度戶口名簿、買賣契約、委建契約、建築執照、使用執照影本)、投資抵減稅額(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)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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