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月前必整理符合規定文件
1. 所得來源資料: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、股利憑單、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
收到憑單先核對資料是否有誤,若有請扣繳單位、營利事業單位向國稅局提出更正,若到4月尚未收到憑單,要請扣繳單位補發,或在報稅期間臨櫃查詢或網路查詢所得資料。
但向稅捐機關查詢的所得資料,只限有扣繳憑單的所得,不包含執行業務所得、租金、財產交易等非扣繳所得,如有遺漏,只補稅不罰鍰,但有執行業務所得、財產交易所得,必須自行申報。
申報方式 |
所得名稱 |
發生要素 |
憑單 |
備註 |
總額直接申報 |
營利所得 |
1. 股利盈餘總額、獨資經營事業盈餘總額 2. 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 3. 多層次傳銷事業 |
股利憑單、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|
1. 要按股利總額申報 2. 進貨累積7萬元以下,免案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;全年累計超過7萬,仍應依全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,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|
薪資所得 |
1. 凡公教軍警、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2.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之1條之員工分紅 3.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費 |
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、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|
1. 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(員工分紅配股專用:給付總額以面額10元計入綜合所得稅一般稅額;基本所得額申報數,已可處分日次日價格減除面額部分,計入最低稅負) 2. 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費,在每月6%以內,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3. 為雇主目的,執行業務所得而支領的差旅費、日支費、加班費等,不超過規定範圍,依法免稅:國內出差膳雜費(董事長等每日700元;其他職員每日600元)、加班費(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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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息所得 |
短期票劵利息、金融業或債劵利息(可享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)、其他利息所得、公債、公司債及金融債劵利息、受益證劵或資產基礎證劵分配之利息 |
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|
1. 短期票劵到期兌償金額,超過首次發行價格之金額為利息所得,依所得稅法就源扣繳20%,不計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 2. 個人持有公債、公司債、金融債劵之利息所得,案10%扣繳,不併計綜合所得稅,期扣繳金額亦不得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除 3. 免稅所得:郵政存簿儲金之利息免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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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入扣除成本後申報 |
租賃所得 |
有形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、財產出典典價 |
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|
1. 實際列舉法:逐一舉證各項耗損及費用,列舉扣除。(僅出租土地者,只得減除地價稅) 2. 比例扣除法:無法舉證列舉,依租金收入的43%予以扣除,但只出租土地者,不得扣除此比例。 |
權利金所得 |
1. 專利權、商標、著作權、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,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收入 2. 以自己創作及發明,依法取得之專利,提供或出售予境內公司使用之收入 |
1. 專利權、商標、著作權、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,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收入,減除合理必要之損耗及費用後的所得 2. 以自己創作及發明,依法取得之專利,提供或出售予境內公司使用,其收入50%免計入綜合所得稅(促產地11條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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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行業務所得 |
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,減除必要成本費用後之所得 |
1. 執行業務者:律師、會計師、建築師、技師、醫師、藥師、助產士、著作人、經紀人、代書人、工匠、表演人、其他技藝自力營生者 2. 每人每年取得稿費、版稅、樂譜、作曲、編劇、漫畫、演講之鐘點費,合計不超過18萬得全部扣除。超過限額者,扣除30%成本費用及實際成本費用,其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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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|
自己勞力從事耕作、漁撈、畜牧、造林、採礦等收入 |
自行誠實申報 |
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授權訂定,必要費用率100%,故實際上為免稅項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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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產交易所得 |
凡非經常性買進、賣出之各項財產及權利,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的增益 |
檢附買賣文件及資金證明 |
1. 有價證劵:計名股票、記名公司債、公債等詞有一年以上於出售時,得以交易所得半數申報 2. 證劵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 3. 個人出售土地免稅 4. 個人出售房屋,提出交易之成交價及成本費用文件,及計算核定;未能提出證明,依財政部核定標準為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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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 |
1. 參加各種競賽獎金,或非政府舉辦的機會中獎獎金(不含統一發票及公益彩劵) 2. 政府舉辦之機會中獎獎金 |
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|
1. 必要成本得扣除 2. 政府舉辦之機會中獎獎金,依規定扣繳20%外,不得記入綜合所得總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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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駛員工認股權證所得 |
員工於所得年度執行認股權證所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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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所得 |
不屬於其他各類所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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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額免稅被術課稅 |
退職所得 |
個人領取之退休金、資遣費、退職金、離職金、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所得 |
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|
1. 一次領取:定額(16.1萬以下)免稅;半數課稅(16.1~32.1萬);全數課稅(超過32.2萬) 2. 分期領取:全年領取總額減除69.7萬 3. 兼領一次及分期者,按比例計算 |
2. 身分證明文件:可申報扶養親屬之身分、條件、證明文件
身分 |
條件 |
檢附文件 |
在校就學者 |
正式學籍,學校為經教育部認可之大專以上院校 |
l 當年度繳費證明 l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l 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 |
無謀生能力者 |
l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l 身體殘障、精神障礙、智能不足、重大疾病就醫療養,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長期治療者 l 當年度所得總額沒有超過免稅額者 |
l 身心債手冊或證明影本 l 醫生證明 l 服務機關的在職證明、薪資所得扣繳憑單、投保單位開立之全民健保繳費收據、其他適當文件 |
直系尊親屬 |
l 年滿60歲 l 未滿60歲,但無謀生能力 |
l 附身分證明 l 無謀生能力者證明文件 |
其他親屬 |
l 未滿60歲,或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,可不需與納稅義務人同戶籍,但必須以永久生活目的同居,並確實受稅義務人扶養。 l 受扶養者父母不得為,軍教人員等免稅者 |
確實受扶養者文件: l 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 l 非同戶籍,但同居一家,檢附切結書 受扶養者父母非免稅者 l 服務機關在職證明 l 薪資所得扣繳憑單 l 投保單位開立之全民健保繳費收據、其他適當文件 |
3. 扣除額支出證明文件
l 特別扣除額:薪資所得、財產交易損失、儲蓄投資、殘障、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等等相關證明文件
l 列舉扣除額:捐贈(收據正本)、保險費(收據正本)、災害損失(國稅局等稽徵機關核發證明文件)、自用住購屋借款利息(利息單據、戶口名簿影本、建物登記簿謄本)、房屋租金支出(租賃合約、付款證明、復口名簿、宿舍費收據影本、學費收據影本等)
l 可扣抵稅額: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(納稅證明文件、大陸公證處公證、台灣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)、重購自用住扣抵稅額(出售及重購年度戶口名簿、買賣契約、委建契約、建築執照、使用執照影本)、投資抵減稅額(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)